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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范围是国内外。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捐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培训和业务咨询活动及项目;
(二)支持和资助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普活动、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建立示范基地;
(三)支持和资助绿色产业发展;
(四)开展和资助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与本基金会业务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及论坛;
(五)开展和资助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推进我国环境法治;
(六)开展和资助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多渠道多角度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的平台;
(七)开展和资助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领域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科技咨询服务;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奖励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绿色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九)开展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 投资的收益;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社会公益项目;
(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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